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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審定:
一、逾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定請求期間。
二、受害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受害之資料不足,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