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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中央政府為支應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所需經費,在總額新臺
幣五百億元內,於本條例公布日起三十日內,循特別預算程序辦理;其中
七十億元為自籌財源 (先行籌措三十五億元) ,其餘四百三十億元得以舉
借債務支應,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五項與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
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為因應各項防治及紓困措施之緊急需要,各相關機關得報經行政院同意後
,於前項特別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先行支付其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