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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營業衛生管理規則(新 88.08.05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泳客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從業人員應予勸阻,勸阻無者者,報請有關機關
處理:
一、入池前未淋浴沖洗者。
二、未穿著清潔泳衣褲泳帽者。
三、攜帶動物入池 (場) 者。
四、在泳池範圍內飲食物品或吸菸者。
五、飲酒過量顯有醉態者。
六、患有疾病顯不宜游泳者。
七、在池 (場) 內吐痰、小便或拋棄污物者。
八、其他妨礙公共衛生之行為者。
前項規定及前條第八款規定業者應標識於明顯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