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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邊境抽查及抽樣檢驗應繳納之費用,其項目如下:
一、審查費:查驗機關就查驗申請予以審查之費用。
二、臨場費:查驗人員至現場抽取樣品、核對品目、檢查包裝、標示及其他相關項目檢查措施之費用。
三、延長作業費:報驗義務人或代理人申請延長查驗作業之費用。
四、文件作業費:輸入化粧品許可通知之補發、換發、加發或更正登載事項之費用。
五、檢驗費:產品逐批檢驗或複驗之費用。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收費項目之費額,規定如附表;第五款收費項目之費額,依食品藥物化粧品檢驗封緘及對照標準品供應收費標準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