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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共同處理機構其共同處理營運許可證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署申請:
一、申請書。
二、原發營運許可證。
三、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名冊及共同關係等相關資料。但以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設立者,並應檢具投資名冊及其各該投資比例等證明文件。
四、主任管理員名冊及其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發之合格證書。
五、場(廠)運轉採樣及監測報告。
六、醫療廢棄物最終處置去處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本署指定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