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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投資人依前二條規定籌辦完成,向主管機關為籌辦完成通知後,應依通知
中所載開工日期開始施工。主管機關發現投資人之籌辦完成通知之記載不
實者,得命其停止施工,並按籌辦未完成之規定辦理。
投資人開始施工後,應按投資人在投資計畫書中記載之流程、進度及內容
確實掌握施工進度、品質,主管機關得按投資計畫書為必要之監督。
投資人為完成第四條所定之投資案,擬修改計畫書內所載之項目者,應經
主管機關之許可。其申請修改之事項不足以影響甄審結果者,得許可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