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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旅館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將旅館業專用標識編號列管。
旅館業非經登記,不得使用旅館業專用標識。
旅館業使用前項專用標識時,應將前條第二項規定之型式與第一項之編號共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