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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於接受武器託運時,應通知航警局派員確認武器未裝填彈藥,並置於航空器飛航時無人可觸及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