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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機務主管除應熟悉與其業務相關各類手冊、民用航空運輸業維護作業、營運規範及相關民航法規適用之維護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各條件之一:
一、持有或曾持有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證並具有機務相關工作三年以上之經驗。
二、運輸類航空器五年以上之維護經驗,且其中有一年以上曾擔任管理職之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