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自由港區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得廢止該事業之營運許可:
一、未依營運許可經營業務從事作業者,經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
二、拒絕管理機關之稽核,或稽核應改正事項經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
三、自取得營運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未開始營業,或連續六個月以上無營運實績。
前項第三款情形,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