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打撈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打撈業因打撈沈船或物資須使用爆炸物時,應將爆炸物之品名、規格、數
量,詳細記載於出入港報告單之裝載貨物欄內註明,並檢附證明於「人員
進出港報驗登記表」之檢附文件欄內。
打撈業使用爆炸物,應按月填具打撈實際進度及爆炸物使用量報告表送當
地商港管理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