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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前條第三項第三款所指訓練課程包含學科及實作如下:
一、一等遊艇駕駛訓練課程:
(一)學科:航海實務與氣(海)象概要、船藝實務與法規、通訊與緊急措施、船機概要等四項。
(二)實作:離(靠)碼頭、內水(與沿岸、近海)航行、海上艘救等三項。
二、二等遊艇駕駛與動力小船駕駛訓練課程:
(一)學科:避碰規則與海事法規、航海常識、船機常識、船藝與操船、氣(海)象常識及通訊與緊急措施等六項。
(二)實作:離岸、直線前進、後退、轉彎、S型前進、人員搜救及靠岸等七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