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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檢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現成船向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檢查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將下列文書送驗:
一、船舶檢查證書或依有關國際公約規定應備之證書及船級證書。
二、船舶噸位證書。
三、船舶載重線證書。但依本法第五十一條所定規則規定,在技術上無勘劃載重線必要者,不在此限。
四、客船應檢具客船安全證書。
五、船舶檢查紀錄簿(如附件二)。
六、法令規定之其他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