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申請人選擇衛星通信網路設備之設置地點及使用之頻率,應避免對其他合法使用中之電臺造成干擾。
固定地球電臺之設置,不得違反飛航安全標準及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