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數位發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航空器電臺於遇險呼叫及搜救通信時,得依電聯會無線電規則第三十至第三十四章及第五十一章之規定,使用船舶通信用之無線電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