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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中華郵政公司增設郵局並辦理儲金匯兌業務時,應於每年三月檢附營業計畫報交通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核准。
前項增設郵局涉及辦理外匯業務時,並應經中央銀行許可。
中華郵政公司申請遷移或裁撤辦理儲金匯兌業務之郵局時,應述明理由及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事先報交通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
前項遷移或裁撤郵局涉及辦理外匯業務者,並應函報中央銀行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