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專業訓練機構於每班次訓練後應備置訓練實施紀錄、學員名冊、學員成績冊、教材、課程表、講師資料、試卷及其他必要紀錄以供查核。
前項表冊紀錄資料至少應保存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