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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財團法人編製會計帳簿,在同一會計年度應連續記載,除已用盡外不得更換新帳簿。更換新帳簿時,應於舊帳簿空白頁上,逐頁註明空白作廢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