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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電力系統之設計,應能執行定期檢驗及測試,驗證其功能正常。
前項之定期測試項目如下:
一、系統組件(包括廠內電源、繼電器、開關、匯流排等)之功能及可用性。
二、系統整體之可用性,應於儘可能接近設計情況下,進行系統起動運轉之全程操作(包括相關保護系統之運轉與廠內、廠外及核能機組間之電力切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