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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應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除役許可後二十五年內完成。
拆除或移出之放射性污染設備、結構或物質,應貯存於主管機關核准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