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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受獎勵對象及其徵選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含儲能設備)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部分之獎勵,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獎勵費用:
一、申請獎勵文件或請款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
二、執行情形與申請書或示範計畫所載內容不符。
三、獎勵費用挪為他用。
四、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經本部通知限期履行,逾期仍未履行。
五、申請示範獎勵項目包含已獲其他政府機關核准與本辦法相關之示範及推廣利用。
六、受獎勵對象及其徵選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違反前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