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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依本辦法規定獲得補助之產品,受補助者應於每片集熱器外框右側下端或左側上端及真空管熱水器儲水桶正面左側應標示明顯之認證編號、安裝銷售與製造供應商名稱及服務電話。但特殊形式之產品,經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標示於其他合適位置。
前項認證編號字體不得小於二平方公分。
第一項標示得以黏貼方式為之,但應使用淺色系銀龍紙、PVC 紙或相當之紙質及深色印刷字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