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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漁會辦理代購漁船油業務,應按當地情況隨時為漁船加油,並應設置代購
漁船油登記簿冊 (格式六) ,將代購及轉交油量記載於該簿冊及配油手冊
。
圖表附件:
格式六.PDF
格式六.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