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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以水庫為水源之取水設備之構造,應在水庫所預期之水位變化範圍內能取得設計之取水量。
取水口之構造應依微生物、濁度或鐵錳等含量之分布,調節其取水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