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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承裝商受廢止營業許可之處分者,應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所領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技術員、技工工作證繳交地方主管機關;逾期未繳銷者,由地方主管機關公告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