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相互承認協議(MRA)之我國認證機構(以下簡稱我國認證機構)證明已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並給予認證之實驗室申請認可者,得簡化其申請認可及管理程序如下:
一、免檢具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文件。
二、免依第六條實地評鑑。
三、依第八條規定申請延展時,免再評鑑。
四、免依第十條監督評鑑。
依前項規定取得指定實驗室認可者,其認可有效期間同前項之認證有效期間。依第八條申請延展換發證書之認可有效期間,亦同。
經度量衡專責機關認可之指定實驗室,另行申請取得我國認證機構證明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認證者,得適用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簡化程序,並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