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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經檢定合格在使用中之法定度量衡器,應接受檢查。
前項檢查之檢查公差、檢查方法及相關技術規範,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公告之。
法定度量衡器之所有人或持有人對於第一項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