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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委員會應自經濟部通知申請人進行調查之翌日起九十日內完成調查,並召
開委員會會議對產業受害成立或不成立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為產業受害成立時,並應作成擬對其採行設限措施國家或地區及
設限數額之決議。
第一項期限,必要時得延長四十五日,並以一次為限;延長期限及事由,
應通知申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