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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長期性之投資,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二、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三、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四、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五、避險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六、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指持有具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能力之權益工具投資。
長期性之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