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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商標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商標專責機關應廢止其登錄:
一、登錄期間有第七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二、受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累計滿三年。
三、未達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最低在職訓練時數,經商標專責機關依第十條第三項為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期間屆滿,仍未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