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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會員大會除第一次會議由發起人召集外,由董事會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會員大會之決議,除本條例或章程有特別規定者外,應經表決權總數過半數之會員出席,出席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章程變更應經表決權總數過半數之會員出席,出席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會員有平等之表決權。但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出席數及同意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集管團體解散之決議,適用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