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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人投資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投資人或所投資之事業,經行政院專案核准後,不受下列限制:
一、礦業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項但書、第八條第一項關於中華民國人民之規定及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二、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七款。
三、船舶法第二條第三款各目及第四款。但對於經營內河及沿海航行之輪船事業,或不合於共同出資方式者,仍受限制。
四、民用航空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各目及第四十五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