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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社區用地配售及出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前條承購人於其原繳保證金經解繳日起一年內,重新申請承購社區用地並
經核准者,其原繳之保證金得無息抵充新承購案應繳之地價款。
前項重新申請承購後再放棄承購者,除沒收其新繳之保證金外,該申請人
並不得再援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