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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爆炸物之運輸,應按次填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爆炸物運輸證。但在製造廠、礦場或工區內運輸時,免申請運輸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