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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主任工程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統籌督導本局水資源及水利建設工程,並審核各工程單位業務陳判(核)文稿及施工計畫、報告。
秘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負責一般行政文稿之核閱及其他交辦事項。
課長、室主任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督導所屬,並綜理各該課室業務。
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專員、工程員、課員、辦事員、書記,各承其上級長官之命,處理其主辦之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