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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移出監獄應於移監當日通知受刑人將移入之監獄,並於移監作業完成後三日內以書面、電話、傳真、資訊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受刑人家屬或最近親屬,並作成紀錄。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前項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通知其中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