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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檢察官許可被告聲請檢閱卷證原本或付與卷證影本者,交書記官指定適當日期及時間,通知被告檢閱卷證原本,或預納費用及到檢察署領取卷證影本。
前項卷證影本,應加設浮水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