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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職權或申請案件於調查完備後,承辦人員應依調查結果擬具處理意見,連同卷證送由審查會審議。必要時,審查會得推派委員一至三人先行審查,核提審查意見,供審議之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