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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故宮博物院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立故宮博物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政風室設一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本院政風法令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三、關於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四、關於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五、關於未涉貪瀆或遭起訴判決有罪案件之追究行政責任事項。
六、關於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處理及受理檢舉等事項。
七、關於監辦採購單位之採購作業程序及辦理決標採購案事後查核事項。
八、關於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項。
九、關於政風督導小組工作之執行事項。
十、關於協助訂定公務機密維護規定及宣導檢查推行等事項。
十一、關於公務機密洩密事件之查處事項。
十二、關於協助設施安全防護之策劃、執行、督導及檢查協調事項。
十三、關於危害或破壞本院事件之預防事項。
十四、關於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政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