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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履約期間廠商如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較契約原訂內容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之情形,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效益及價格比較資料,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