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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藝術教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各級學校應貫徹藝術科目之教學,開設有關藝術課程及有關藝術欣賞課程並強化教材教法。
前項之藝術欣賞課程應列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共同必修;並由教育部統一訂定課程標準,使其具一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