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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補助延聘大陸地區傑出文化藝術專業人士傳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受補助單位應於教學計畫執行完畢後三十日內,向本會提出成果報告書並
辦理經費結報。
前項成果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實施效益特色及影響。
二、大眾傳播媒體、社會人士之反應或評價。
三、綜合檢討或改進建議。
未依前二項規定提交成果報告、其內容不實或有延遲經費核銷情事者,將
列為本會未來補助審查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