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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之文化法人,應將財務
報表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
前項委請之會計師,不得於接受委託查核年度之前三年度內曾受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