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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完成登錄之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登錄人應維持其與登錄資料所載之內容相符。
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經完成登錄後,登錄事項有變更者,登錄人應申請變更。
變更涉及載具安全標準、設計,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對載具安全性、功能、發射活動產生相當影響者,主管機關得要求重新辦理型態安全審查後,始准予變更登錄。
前二項情形,主管機關應命登錄人限期辦理變更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