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教師依規定應繳還涉訟輔助費用而未能一次繳還者,經涉訟輔助學校或幼兒園同意,得以分期方式攤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