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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指擔任學科之本學系所或相關系所畢業,或其他系所畢業而曾修習規定之專門科目學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