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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中途學校應成立個案評估小組,以專業分工合作模式,整合教師、專業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行政人員及民間資源等共同運作,以提供學生適性、多元與具有體驗性及服務性之學習機會,並於學生入校一個月內擬具輔導安置計畫。
前項計畫內容應包括學生之基本資料、家庭資源與功能、問題分析、課程安排、個別與團體輔導策略及相關資源之整合分工等,並得視個案適應情形彈性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