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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領有登山嚮導員證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所持各級登山嚮導員證:
一、擔任嚮導工作,怠忽職守致隊員失蹤或傷亡,情節重大者。
二、轉讓、出借或出租登山嚮導員證予他人使用者。
三、取得登山嚮導員證之後,有第五條所訂各款情形之一者。
因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事由廢止證照者,不得再參加檢定。
具有第五條所訂各款情形之一而取得登山嚮導員證者,其所持登山嚮導員
證應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