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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空中大學與其系所及附設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空中大學申請調整科、系、所,應擬具調整計畫,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前項調整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緣起。
二、學校資源及地區需求。
三、學校現況、特色、願景及問題分析。
四、學生來源及未來進路發展。
五、師資專長、來源及教職員權益之處理。
六、調整科、系、所之課程或班級及教學規劃。
七、設施及設備之規劃或處理。
八、調整期程及應辦理事項。
九、調整經費概算及預期效益。
十、其他相關措施。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