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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學校(園)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相關法規規定,配合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需求,安排無障礙教室、廁所、餐廳、宿舍、運動場所及其他設施設備,並建立或改善整體性之設施設備,營造校園無障礙環境。
學校(園)辦理相關活動,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參與之需求,以通用設計原則,營造最少限制環境,包括調整活動內容與進行方式、規劃適當通路、提供輔具、人力支援、防災及危機處理方案等相關措施,以支持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參與各項活動。
法條